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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的5种途径

Posted on 2006-10-12 17:25 任我行 阅读(996)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所属分类: 杂七杂八

值10.1期间,到上海买了款Acer的本本,7天后问题出现。换机后麻烦更大。
详细过程就不说了,具体看这个网址:http://benyouhui.it168.com/viewthread.php?tid=399111&extra=page%3D1

上网找了找相关的法律及法规。才明白还可以有多种途径。看来这个消费者权益法还是必要读读看看。

消费者维权的5种途径



一、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的定义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协商和解的步骤

    在实践中,协商和解可以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接受。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消费者降低其要求。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时,争议就解决了。

协商和解应坚持协作和平等原则:

    协作原则。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融洽的气氛中,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精神,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弄清事实,分清责任,自愿地达成协议,避免只从自己一方的利益出发,坚持已见,互不相让。
    平等原则。消费者和经营者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享有特权,获得不平等的利益。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投诉和调解

投诉的定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调解的含义:

    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勾通调和,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实际上,消费者纠纷的调解并非只能由消费者协会进行,任何第三人参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都属调解的范围。并且只要不存在违法行为,则调解同样受法律承认。

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调解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调解不同于审判,当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时,应终止调解,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迫。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应在合法的原则上进行,既要有必要的灵活性,更要有高度的原则性,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来"和稀泥"。

投诉的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三、行政申诉

申诉的定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消费者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请仲裁

仲裁的定义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优越性

仲裁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愿、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2)向哪个仲裁组织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3)可以选择或者委托仲裁组织指定仲裁员;

(4)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的原则和制度

仲裁实行自愿、独立、公正、一裁终局的原则和制度。

仲裁协议的定义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其表现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后前或者发生后达成请求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提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理范围。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承担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五、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定义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提起讼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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