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4月6日
很长一段时间里“偷拍”这个名词在网上一直传的很火也很激烈,很多网友说这是一个人的道德素养败坏问题。但支持派也指出这是一种行为艺术的被动表现形式,呵呵。网上流传的被偷拍的照片,主角大多是衣着性感的女性,不少女士更是穿着低胸、宽身的上衣,以至偷拍者有机可乘。我在一个叫做“男××”的网站看到众多来自各地的偷拍照片,包括广州、深圳、北京、台湾等地。用鼠标点击进入“广州”,多张相当暴露的偷拍照片赫然弹了出来,大部分都是女性胸部大特写。从背景看,多数照片是在一些广场上近距离偷拍的,还有在公交车上偷拍的背部照片,甚至有在街头提款机前被偷拍的。
在我看来现在社会的一种不稳定安全性正在慢慢蔓延…我在百信手机网看到一篇这样的议题文章:在公共场合“偷拍”是否违法?讨论的内容很多我转了几点我认为重点的内容发上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大家想知道整个讨论的过程可以去百信手机网上看看,我就不一一转载了。
百信主持人:两年前,可拍照手机渐渐兴起。发展至今,体积越来越小,价格越来越便宜,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使用的传统手机进行了更新。这对于手机用户而言,无疑是件值得庆幸的事,可偏偏给另一些人制造了尴尬。现在个别网站流传着手机偷拍的暴露照片,这种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愤慨。我国法律对“偷拍”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公众场合偷拍是否违法?
专家:偷拍行为,是违法行为。从《刑法》上看,现在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1.与自己的身体、身份、特征为内容的基本信息和资料;2.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有联系的社会性的信息和资料;3.与个人领域相关联的一些与自己的社会活动有关系的信息和资料。隐私里面还涉及到阴私,例如新闻背景讲的被拍照的女性的照片,就是与身体有关的内容。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百信主持人:有人说暴露在公共场合就是给公众看的,不能算是隐私,拍摄下来无可厚非。您同意这种说法吗?
专家:手机能照相是新生事物,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了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偷拍这个概念。《刑法》第237条的侮辱罪里面,包括偷窥,在一定场合偷拍的妇女某些部位,应该包括了这个内容。另外从《宪法》、《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类似的规定,可以成为制裁、制约和惩处这种行为的依据。我认为对偷拍应有一个限度,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为了打假等偷拍行为是合法的。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偷拍照片的行为是违法的。
专家::《刑法》对偷拍是没有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进行拍摄他人的行为。当然新闻记者为了采访需要,可以采取偷拍的手段,但是对特定部位、隐私部位的拍摄,我认为仍然要经过被拍者同意。我认为未经他人同意的偷拍是违法的,不应该以公共场合和非公共场所作为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限。。。
到此,我是很赞同专家的说法的,也希望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健全起来,保护被偷拍者的个人利益。在我看来,手机无疑是个很好的科技产品,主要看使用的人。练武看武德,说话看人品。手机的本身没有错,错在使用手机的人心态有问题。还好科技的发展给人带来不便的同时,科技也发展出一些为拍照手机出现的负面影响采取行动的产品。百信手机网快讯报道,一家名叫Iceberg的系统公司正在测试一种名为“安全港”的产品。这种产品把一个硬件信息机与拍照手机中的一个小的控制软件结合在了一起。当可拍照手机被拿到安装有“安全港”硬件的房间或者办公楼里时,手机就将按照指令关闭图像系统。只要手机一离开这个区域,图像系统的功能便可以自动恢复。Ice-berg系统公司总经理表示,他已经与对这项技术感兴趣的知名手机厂商进行了谈判。
手机偷拍终于有“克星”了。 呵呵。。。正义终究会取得战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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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6 23:49 飞猪9号 阅读(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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